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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支持工业发展50条政策措施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6-3-11 | 访问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赣州市财政支持工业发展50条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26 

 

赣州市财政支持工业发展50条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三年翻番”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现就财政支持工业发展提出若干政策措施。

一、创新支持方式

1.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市、县两级财政筹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大主攻工业支持力度。其中:市财政筹资10 亿元设立市工业发展引导基金、筹资设立规模2.5 亿元的江西百富源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基金、筹资设立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工业发展。

2.鼓励培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各种基金支持我市工业主导产业,对县(市、区)2015年起新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市级实得部分,20152017 年全额返还给所在县(市、区),用于培育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3.加大债券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工业园区存量债务的置换力度,降低债务成本,优化债务期限结构;新增债券资金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二、加大支持力度

4.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市、县两级统筹工业发展资金、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科技创新驱动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加大整合力度,加大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集约集群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5.加大园区建设投入。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原则上要作为园区发展引导基金,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实现放大效应,促进园区建设。

6.实行主攻工业考核奖励。对完成当年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目标且综合排名前列,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

7.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0万元、1个亿的工业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强化财源建设考核激励。完善《赣州市财源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对县(市、区)工业税收、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增值税、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等指标进行重点考核,兑现奖励政策,激励各地培育工业骨干财源、优势财源、后续财源。

三、培育壮大企业

9.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市、县财政共同出资,对符合条件的九大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0.1 /千瓦时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0.08/千瓦时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按半年用电量给予0.03/千瓦时的奖励。10.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市财政安排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支持。对在境内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由市、县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由市、县财政各奖励100 万元。

11.支持工业项目建设。鼓励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对优质项目财政优先予以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受益财政按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 万元;总投资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在受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12.加大外贸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组织本地产品出口、境内外参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其中: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单个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超过5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 万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四、支持创新提升

13.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由工业企业设立,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补助。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资助,支持联合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在从事科技研发活动中使用、共享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应收测试费用给予20%补贴。

14.鼓励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对来我市落户的行业骨干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15.支持企业科研项目。市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专项资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编制指南,安排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的科研。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且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度25%、最高300 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度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16.鼓励企业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企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对其研发投入由受益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1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 万元以上,第一年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8.鼓励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对我市企业进口高端设备和先进技术,在国家、省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予以配套支持。

19.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工业技改扶持资金,优选一批投资额大、设备先进的主导产业项目,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20.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 万元、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绿色发展

22.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对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等金属废弃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符合条件的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30%

23.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采取政府引导推动、鼓励市场参与的方式,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712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环卫专用车、邮政专用车、物流专用车,以及建设充电桩的,由市、县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七、支持工业平台建设

24.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 万元。

25.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在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 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每平方米各配套补助25 元;国家级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50元。

26.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财政部按照最高贴息率标准,给予赣州经开区、龙南经开区和瑞金经开区个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市、县财政出资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吸引金融、保险、证券和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7.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资源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对达到市级、县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补。

28.鼓励园区企业建设公租房。对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建公租房,并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对企业建设公租房给予贴息支持。

八、鼓励企业入驻平台

29.支持总部经济建设。将总部迁入赣州或新设立生产基地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注册并承诺纳税年限年以上,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市总部经济有关优惠政策。

30.鼓励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对新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年内房租费补贴、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对进驻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免收房租费。

九、帮扶企业融资解困

31.推进信贷通贷款投放。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将“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园区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从500 万元提高至1000 万元,力争每年发放“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贷款分别达到60亿元、20亿元、12 亿元、5亿元以上。

32.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组建市金盛源担保集团,增强服务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安排80 亿元担保规模,优先为工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33.降低担保门槛。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企业经营年限由原来的2年以上放宽到1年以上;申请项目贷款担保的企业经营年限由原来的1年以上放宽到1年以内。对申请贷款担保的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由原来的不超过70%放宽到不超过80%

34.创新反担保方式。对于经营财务状况较好的企业,使用房产、土地、银行股权作抵(质)押的,担保金额最高可达到反担保物价值的100%。对于续保及多年担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信用、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信用敞口。对于房产、土地等反担保物不足的企业,可通过第三方企业保证、公职人员担保、县(市、区)合作模式、机器设备、林权、股权、应收账款、存货、互助基金等方式进行组合式反担保。

35.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低调整为0.8%-1.5%,并重点向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倾斜,小微企业实际执行担保费率为0.8%-1%。除担保费外,不另外收取保证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36.加大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 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 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 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 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5%、对促进就业基地75%的地方配套贴息资金。

37.建立地方政府倒贷机制。市、县两级设立还贷周转金,其中市级还贷周转金首期规模2亿元,并逐步增资至5亿元。受益财政根据还贷周转金的使用额度,按政策给予贴息。

十、降低企业成本

38.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设在赣州市内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70%以下的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办法,引导企业做大主营业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9.实行困难企业参保优惠。对依法参保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在不超过个月的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该项政策执行到20176月。

40.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年满40周岁本省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或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该企业为上述群体缴交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2/3 的补贴。从初次申领补贴起,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一、服务企业人才培养

41.支持引进高端人才。落实《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号),给予特殊人才津贴、住房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支持其管理、技术等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42.支持企业人才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等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培训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助。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按300 /人的标准给予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按规定将工业企业纳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工业企业见习,见习期间由受益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最多12 个月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44.鼓励企业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2015年起,企业与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留用率达50%75%的,见习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5%;留用率达75%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100%,实行一年一审定。

45.支持开展创业和管理培训。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和管理培训,提升中小微企业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46.规范涉企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类取消或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及时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对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加大涉企收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评比、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47.扩大稳岗补贴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参保地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48.加强监督检查。抓好促工业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中梗阻”现象;加强对各类涉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切实发挥财政促投资、稳增长作用。

49.精准帮扶企业。选定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一对一”挂点精准帮扶,及时宣传财税金融政策、解答企业咨询问题、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协调解决企业困难。

50.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向上对接汇报,加大工业争资争项力度,力推工业项目落地、资金落实、政策落定;推行“理财精细实、为政忠公能”,开展“五力增效能”竞赛,落实首问责任制,加快预算执行,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财政服务企业发展政策汇编》,及时兑现政策、资金承诺。

以上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