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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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6-4-20 | 访问人数:

工信厅科函〔201623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10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组织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了具有示范推广经验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同意后,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单位试点工作需达到的预期目标包括:

  
  (一)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有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二)建立区域品牌相关评价和舆情监测制度,开展评价和监控工作,根据评价和监控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三)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反映区域品牌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得到提升;

  
  (四)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品牌宣传营销活动,效果显著,区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五)参加品牌培训的骨干企业比例达到90%,50%以上骨干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得到提升;

  
  (六)运用标准化、知识产权、区域内企业自律等手段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

  
  申报单位需编制完成《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编制要求见附件3)。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制完成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6422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发pinpai@miit.gov.cn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按程序组织评审并确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必要时指导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示范区申报,加强申报指导、审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材料,认真总结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经验,并继续深入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曹金龙,010-6820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100804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

  3《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案例》编制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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