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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2-12-17 | 访问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规范和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省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由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共同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贸委具体承担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四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多种形式组建的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的决策与咨询;

(二)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负责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三)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同行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构建多元化创新激励机制,有效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衔接高效。 

第八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并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高新科技的前沿。

第十四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江西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四)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五)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六)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数一般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八)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二)省经贸委根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综合评审。

(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昌海关依据初评结果和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昌海关每年以公文形式发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八条 依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

(二)数据初审。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年515日前报省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省经贸委负责对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最后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第三方资料核实和实地核查等。

(四)成绩确定。省经贸委按照《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组织对经核实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得出最终评价成绩。

第二十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省经贸委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 调整、警告及撤消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内容与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七条 因第二十五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技术中心企业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每年通过安排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于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专项计划并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昌海关负责解释。

申请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江西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四)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五)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六)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数一般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八)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