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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2-12-17 | 访问人数:

赣经贸资源[2003]383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污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综合系统评价,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限期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局提出,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共同确定,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安排下达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各设区市、县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局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接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后,应当指定企业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选择具有资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从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和培训,成立由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调查分析阶段。对企业生产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三)筛选方案阶段。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最佳方案。

(四)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阶段。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结束,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设区市经贸委和环保局审核验收(验收标准附后)。设区市经贸委和环保局应当在收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