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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本网 | 发布时间:2012-12-21 | 访问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并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职工人数不超过2000人,资产总额最高不超过4亿元。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具有国家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须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业人员7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企业申报项目中银行贷款超过项目总投入60%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资助,其他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或税收连续三年增幅较高的企业;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按规定需要做环境评价报告的项目须提供环评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的项目申请需首先经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尤其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审核。设区市财政局要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并将项目汇总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申请需首先经过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查。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尤其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审核。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财政局、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与支持项目企业签订《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补助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要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要将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报告,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县的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省属企业的项目完工后由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转报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具体参照《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及下年度特色产业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于每年2月底前由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未按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办理的,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企业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相关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