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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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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

    为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6〕44号)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推进,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构筑投资创业和承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吸引中小微型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产业综合体”,实现产城融合发展。2017、2018两个年度,按照产业集群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全省新建一批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厂房。

    二、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自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201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筹建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省级工业产业基地和以电子商务、综合物流、研发设计、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内,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开发业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意见所指范畴。

    三、项目立项

    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发改部门审批;属于企业投资的,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认定标准

    (一)依法用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应依法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新建服务业用房也可以使用仓储和商服用地。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二)建设规模。每个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国家级工业园区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每个服务业用房集中区域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标准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工业园区不低于1.5),其中服务业用房不低于1.5(物流行业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2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4层以上。层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四)功能配套。标准厂房应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有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五)厂房使用要求。主要用于出租、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生产经营,租售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70%。

    (六)产业要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七)节能环保要求。鼓励新建的标准厂房所有屋面加装或预留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

    (八)企业入驻要求。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省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五、开发建设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要求,采取园区自建、园企共建、工业地产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标准厂房。

    六、鼓励政策

    (一)财政补助。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分期扶持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助50元,其中,下沉式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补助80元。单个园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设施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市县不做硬性配套,各市县视财力情况自行安排。对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收回、盘活闲置厂房(不含已获得标准厂房补助资金的厂房)的县(市、区)政府以及国家级园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费用减免。标准化厂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照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租售政策。鼓励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栋分层办理产权登记发证,但不得改变 功能和土地用途。

   (四)用地政策。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鼓励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减少标准厂房建设前期投入成本。

     七、组织管理

    (一)严格申报程序。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项目采取市县申报、第三方评估、省审核的方式,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上半年各申报一次。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申报,提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出具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函。由第三方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分别负责工业厂房、服务业用房的项目审核、现场抽查。

    (二)加快资金拨付。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对项目组织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验收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三)强化目标考核。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厂房使用率和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采取市县自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四)加强项目监管。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终止优惠政策,收回政策性补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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